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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多区域今起禁燃烟花爆竹 可燃放区燃放需自行清理残留物 | |||
2018-08-18 来源:新华报业网 | |||
原标题:泰州多区域今起禁燃烟花爆竹 可燃放区燃放需自行清理残留物 交汇点讯 经省人大常务会批准,《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8月1日正式实施。当天,泰州市举行实施启动仪式。 按照规定,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、展览馆、纪念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;幼儿园、学校、医疗机构、敬老院、儿童福利院;商品交易市场,住宅小区;城市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;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城市绿地、河道,饮用水源保护区;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,输气(油)设施,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、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等地燃放烟花爆竹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,并不得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;不得在建筑物内、屋顶、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;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。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,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成年人陪同。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,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,每日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不得燃放。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。 “禁放区域以天然的河流和相对较为宽阔的道路为边界,分界线较为明显,禁放区和非禁放区相互影响较小。”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东说,市区禁放区域共119余平方公里,涵盖人口65.7万余人。对于不听劝导,仍然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,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;对不听劝阻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未履行告知、劝阻或报告义务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 交汇点记者赵晓勇 通讯员丁晓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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